在进行代为履行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各项
法规及规定:首先,在正式启动代为履行程序之前,必须先向相关
当事人送达一份详细记载其
个人信息、涵盖了代履行方式以及代履行金额等内容的书面决定书;其次,为了确保合法性并尊重当事
人的权利,我们应在启动代为履行程序的三个工作日以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即将开始的代为履行行为,如表明当事人已经自行履行相关义务,则应立即停止即将实施的代为履行行为;再者,在实际开展代为履行行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在场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督;最后,在所有代为履行事项全部妥当办理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在执行文书上签署确认并提交相关部门存档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
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
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