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不应予以确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并应由其中一方用其
私人财产进行清偿:首先,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某些
债务将由个人单独承担,但这种行为必须是合法有效且非出于恶意逃避债务目的;其次,在未经与配偶充分商量和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资助那些与自己没有
抚养或
赡养义务的亲属以及朋友所背负的债务;再次,若某一方未能与另一半进行充分协商,私自筹集资金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并且这些收益未被用来改善家庭生活情况,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亦不能算作
共同债务;最后,对于其他应属于个人承担的债务,例如婚前个人所欠债务或因某方过度支出所引发的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动之后(包括
离婚),或是在
债务人消失或去世的情况下,它们都应当由该人的
个人财产来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的责任。当然,如果
当事人随后又有了新的补充约定,则需遵循相关法规和协议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