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察期的起始日期并非从领受到判决文书之时算起,而是要从
判决书上所标注的日期开始计算。
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而言,
缓刑考验期的期限应当在其原本应受的
刑罚期限上再加上1年,且不可以短于2个月;
而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讲,缓刑考验期则需在其原有刑罚期限上向上增加5年,依然不得低于1年。《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