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保险利益未被视为
共同财产时,该保险利益便应当归属给得到此项利益的一方作为个人所有物。
保险利益,换言之,即是包含在保险合约中的保险金额。
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利益所指向的是特定人身之间的联系,这种利益专为某个个体享有,理应对其视作受益人个人的财物,而不应归入夫妻共有的范畴内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