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在构成立场中的标准是这样界定的:
它在本质上侵犯了
公共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及其职务的廉洁性;
从客观方面来看,任何实施这一
犯罪行为的人都需要借助其职位便利来非法剥夺或取得公私财产;
该罪的主体则通常是指那些作为
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受托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而在主观状态上,必须具备故意心理才能构成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