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关
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市与乡村合资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法人均可视为特殊性质的法人形式。
据此可知,农村经济集体确实具备作为特别法人的资格;
再者,作为法定
代表人的法人所背负的负债应当通过法人本身所有的财产来偿还,这亦是法律界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当涉及到村中各类
财务纠纷时,理应由属于村地区域范围之内的财力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
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