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必须满足以下
立案条件方可:
无视动植物防疫工作且擅自处置疫区范围内高敏感性动物及其制品,涉案货物总价值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未按规定执行动植物防疫、检疫要求却擅自处置依法须进行处理的各种动植物或其制品,所涉及货物总价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以及符合其他法定方面认可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九条
将《
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9条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