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犯罪嫌疑人身负
信用卡诈骗之嫌,则取决于所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形,以便确定是否应当启动
立案程序。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各项规定,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事宜,其主要分为四大类:
(1)秘密使用未经核发或已失效的
信用卡;
(2)假借他人名义故意为之而领取信用卡;
(3)擅自利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4)恶意透支。
对于各类信用卡诈骗行为,其对应的
立案准则均有所区别。
例如,关于(一)利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借助
虚假的个人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滥用已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是
窃取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涉案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者,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予以立案调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