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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假广告而受骗,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经营者赔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强制性法律法规条款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当消费者因经营者采用虚假的广告或其他不当的宣传手段来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毁时,其可依法向涉事经营者提出赔偿诉求。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如果广告的制作和传播者将虚假广告投放到市场中,那么消费者有权请求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应有的惩戒。
在特定情况下,倘若广告的制作与传播者无法提供出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及畅通的有效联络信息,则对应的责任方必须负责赔付消费所蒙受的经济损失
因此,可以看出,对于那些制作并传播虚假广告以误导消费者从而给消费者带来实际损失的广告从业人员而言,他们除了需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外,还可能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依然需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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