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肩负起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协
同工作,会同有关机构共同制定综合运输体系整体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指导。
2.精心筹划并
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多个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应政策以及行业规范。
3.履行对道路、水路、地方铁路线网运输市场的全面监管职责,确保交通业态健康有序。
4.承担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注重船舶及其配套水上设施的运营监督管理。
5.精研分析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方向,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合理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6.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全面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7.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8.积极推动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实时监测分析各项业务的运行状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以供公众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