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费与
护理费能否从
交强险赔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
道路交通事故时,负有
被保险人需支付受害者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为了康复必须所产生的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同时还需
赔偿受害者由于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在此种情况下,应当要求作为
机动车所有方或管理者的被保险人为其损害行为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必须强调的是,此项责任应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设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履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