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律特定程序鉴定确定的、无法承担
刑事责任人的精神病患者,如其依然存在着威胁
公共安全或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的潜在风险,那么我们可以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措施。
然而,关于此类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权力,应由人
民法院行使裁定。
在此过程中,公安部门若发现某位精神病患者满足了强制医疗条件,则应提交强制医疗意见书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议。
同样地,在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新的精神病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人民检察院也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人民法院有权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于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被告满足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法院应做出对该被告实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其次,如果被告属于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但并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应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最后,如果被告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依法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应做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
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