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人员肢体残废的情况下,法律对于
赔偿范畴进行了明确规定。所包含的具体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的
医疗费用;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受害者无法正常参与日常工作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也即
误工费;为了照顾和看护受害者所需支付的
护理费用;发生事故后为旅途奔波所产生的
交通费;为供给受害者足够充分的物质需求而产生的住宿及餐饮费用——即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个人体质所需的必要营养支出;最后,针对受害者因肢体残疾所承受的长期且巨大的身心痛苦,法律规定赋予其要求损害方支付相应数额的
残疾赔偿金;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在身体无法自理时需要依靠他人来照料自己的基本生活,因此还需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最后,若受害者有需要
抚养、
赡养的亲属,则依法需另行承担被
扶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赔偿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