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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货物并不总是构成
走私罪行,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走私普通商品、物品时,若存在
偷税数额较大的现象,或一年之内曾经因为走私问题受过两次
行政处罚后再次触犯此罪行,将视为构成走私普通商品、
物品罪,根据具体情节的恶劣程度,依法
量刑处罚。关于走私罪的构成要素如下:第一,走私罪的客体为对外贸易
管制;第二,走私罪的目标物涉及所有禁止或有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以及需要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第三,走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
行为人通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送、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第四,走私罪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符合法定年龄并拥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走私罪的实施者。当然,各类组织也同样可以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