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这一术语,意为
犯罪人在先前受到
刑罚惩戒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实施被判有一定刑期的
犯罪行为。
根据其性质和构成方式不同,可将累犯划分为普通累犯与
特别累犯两类:
1、普通累犯:
即那些被判处了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或被赦免之后,如果在五年以内再度触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的,则属于普通累犯;
2、特别累犯:
主要是指因为犯有某类特定犯罪而受到了
刑罚处罚,当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若再次涉嫌这类特定犯罪的犯罪者,便是特别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