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非法狩猎罪设立以来,法律层面设定的
立案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触犯该条款者涉嫌在国家规定的打猎禁令期限内采用了禁用性的打猎工具或手法进行狩猎活动;
其次,其涉嫌非法捕获和杀害的野生动植物数量超过二十只的;
最后,如果
违法行为人在指定的打猎区域范围内采用了被禁止的打猎工具及方法进行狩猎,不然便是违反了相关的打猎
法规,并且具备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时,应根据实际案情,决断是否启动
立案程序并展开
追责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