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会、游行及示威活动,如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斩获批准或违反了有关部门特定的起止时间、地点以及预定途径的合法性,同时还拒绝服从依法提出的停止行动的命令,对
公共安全与社会安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话,应当启动适当的法律程序展开
立案调查,并
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
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