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
公共安全,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必要且紧急的情形下有权对需接受调查的人士实施临时性的扣押拘禁措施。
一旦被拘人员进入
拘留场所,若其涉案行为构成
犯罪,依法应进行
刑事羁押或
逮捕的,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力,赋予拘留或逮捕后的申请人进行取保候审。
至于
行政处罚争议方面,如被
处罚者不服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同样也能够向公安机构提出暂停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必须在充分评估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之后,才能批准这一请求。
在此过程中,被处罚者本人或者其
近亲之人可作为
担保人出面,同时按照每天200元的标准缴纳
保证金,以此来
保证行政拘留的
处理决定得到有效地暂缓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