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年满66周岁的驾驶人员驾驶三轮车辆的情况,如若未能按时履行罚款义务,须自罚款
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罚款金额每日以百分之三的比率增加额外罚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被
处罚人在接到市局下达的罚款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前往制定的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