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临不法
强制拆迁行为时,被征收者有权选择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情况,以获得适当的法律保障;
同时,他们还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实施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