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内部可依法注销已实施的
行政处罚措施,然而需遵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1.
行政行为合法性缺失,即行政处置必须由合法且依据明确的机构、执
法人员及其权限产生;2.行政行为不适宜,即该
行政处罚不崇高、不公正、与现行政策相悖、不合乎当前社会风潮形势或与道德准则不符等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
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