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探讨有关黄灯及其与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之间关系的话题。据可靠消息来源,公安部曾经明确指出,由于针对闯黄灯的处罚依据和具体执行细则尚未得到充分完善,故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区在处理相关
违法案件时采取暂缓处理的政策。然而,诚如我们所知,尽管法律暂时对黄灯
违法行为采取了宽容态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恣意无视黄灯的存在,尤其是在行车过程中本身就应当遵守交通
法规,时刻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为准则。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黄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交通信号灯,其主要作用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其他行驶方向的交通信号变化,以便驾驶员及时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当黄灯亮起时,如果车辆已经完全跨过停车线,那么它仍然可以继续前行;但是,对于那些还未跨越停车线或者只在停车线附近的车辆来说,它们应当立即停车等待,直到绿灯变为允许通行的状态。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在
闯红灯的情况下,驾驶员才会面临扣分之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其中最为严重的违例行为——闯红灯,将被视为违反
交通规则的标志性行为之一,一旦被发现,驾驶员将会被扣除6分。
再者,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闯红灯的问题,车检人员在收集涉嫌闯红灯违法的资料时,通常必须要有至少3张图片作支撑,这些图像分别显示车辆在通过交通标线之前、之后以及在移动到街道十字路口的瞬间的状况。根据相关规定,当车辆刚刚越过停车线,并且驾驶员还未进行任何进一步的操作使车辆保持静止状态时,交管部门很可能无法判定为该车闯灯。换言之,如果实际情况是红灯时,车体部分已经越过了停止线,但尾部尚处在红线之外,此时停下来便属于合法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处罚责任。
最后,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在面对红绿灯这类关键的交通信号设施时,务必保持警惕,并遵循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切勿因为一时疏忽或者心存侥幸而酿成交通事故,从而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
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
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
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十一)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
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