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您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则有效的法定
诉讼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限从
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房产遭强行
拆迁以及
行政行为发生之日开始算起。
在此期间,当事人必须依法将有关拆房补偿事宜的
诉讼提交至法院进行处理,并特别注意,若超过了二十年的
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将会对此类诉讼不予受理。
对于公民、
法人或其它组织而言,如欲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申诉者应于得知或应当得知政府已做出某项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该项
诉讼请求。
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然而,涉及到不动产事项的诉讼,自行政行为发出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之后,再
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
而对于其余类型的诉讼,如果自行政行为发出之日起超过了五年的时间才提出,人民法院同样不会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