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征收与拆除的法律程序中,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强制拆除行为为合法:首先,对于
逾期未予改正的
违章建筑以及超期的临时性建筑;其次,征收方已经向被征用人提供了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和临时周转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再次,若被征用人未能按照
征收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时限履行交房义务;最后,如果被征用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尚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且既没有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也没有提起
行政诉讼,此时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措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