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合同条款所作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如无具体约定,在商业机密依然保持其独特性质的情况下,
当事人需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诚信守诺原则以及
劳动者对于所在任职单位的忠诚义务,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既有条约约束又属强制义务范畴,在权益方与义务方亦未就保密期限达成共识时,只要设定的商业秘密尚未对外公布且具备经济价值,同时权益方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以维护该类信息的法律意义上的商业机密地位,了解到上述信息的各个单位及个人需继续维持深入的保密责任,直至指定的商业秘密正式对外公布为止,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当事人的
保密义务期限应等同于商业秘密
存续的期限。
然而,若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以约定为基准对待。《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