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所产生的财务协同效应,必须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其中一家参与合并的公司(大多数情况下为收购方)必须具备充足的资本资源。
其次,被收购公司往往由于自身经营状况的限制,无法获得足够的自由现金流以支持未来的业务拓展,尤其当所处行业的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对资金投入提出更高要求时。
最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资金配置必须保持独立性,避免出现资金交叉使用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