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他人占有且数额较大的财物实施非法获取的行为;
如果有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或扒窃等恶劣情节,那么也会构成犯罪。
以下将详细解释这些构成要素及其具体内容。
1.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控制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这其中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物品,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益。
2.本罪的行为方式是通过秘密手段,将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方(包括公司、企业等组织)手中,这种行为通常是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
3.只有当盗窃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着武器进行盗窃或扒窃等严重情节时,才能构成盗窃罪。
其中,前一类情况可以称之为普通盗窃,而后四类则属于特殊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