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需以自身所持有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企业破产了,所需支付的所有债务仅能依赖于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而无需牵涉到任何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
然而,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存在着无法分割的紧密联系,甚至出现了混同现象,那么在面对公司债务时,股东便需要承担起继续偿还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