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这一术语所蕴含的意义在于,当被保险人或其合法授权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第三方受害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出现直接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时,只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申请和登记,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已经逐渐发展为一项非强制性购买的保险产品,它可以被视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有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