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信用卡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之后,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仍未于超过3个月时限内归还欠款者,将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范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均应被视为犯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行:
(一)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的情况;
(二)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最终无法偿还的情况;
(三)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况;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情况;
(五)利用透支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绝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