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情况的前提下,均应被判定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首先,透支人清楚了解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依旧冒然大额借款,导致无法按期归还债务的;
其次,透支者无视自身财务状况,浪费性地使用流动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
再次,透支者在获得贷款之后,选择逃逸或者更改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的追讨和催促的;
此外,透支者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藏个人财产等手段,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的;
最后,透支者利用所借得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以及,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拒绝归还给债权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