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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的三种情形

关于口头传唤的具体情况:
首先,对于在现场被发现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士,我们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传唤;
其次,在应用简化程序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同样也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它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传唤者不得有任何异议和拒绝。
在通过口头方式传唤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公安人员仍需向他们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有需要,还应出示相关工作证件,随后要求他们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详细询问、提供证据或者接受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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