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担保物权的实现次序时,若某一特定财产同时
存续有
抵押权及
质押权,且经历过留置的过程,我们会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首先由
留置权人获得对该财产的清偿权利;
随后,
抵押权人才得以依次受偿权益;
而在所有的情形中,质押权人均享有优先于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的行使权利,不过请注意,假设所涉及的
抵押并未办理完备的
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质押权人将仍然优先于抵押权人获得清偿。
《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
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