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防卫过当所涉及的
犯罪过失形态,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是
间接故意,这是指明知道自身的
防卫行为将显著超出合理限度并可能带来严重损害,却对这种情况持有放任态度的情况;
第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是指在应当预见到防卫过当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做到提前预防;
最后是
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指虽然已经预见到防卫过当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但是仍然抱持着可以避免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了该后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