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实现对子女姓氏的更改,需在双亲均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之下方可执行。
仅以子女姓名改变之诉求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此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既可从父亲处获得姓氏,同样亦可从此处继承母亲的姓氏。
通常情况下,子女自诞生之日起,其姓名便已在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得以确立,因此,当涉及到子女姓名的变更问题时,同样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若父母离异,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未经对方许可而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