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凭证诈骗行为的
刑事责任判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如果有人实施了以下几种行为之一且数额达到特定标准,则会面临严厉的
法律制裁:
首先,若
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
汇票、
本票或
支票系
伪造或
变造,仍故意利用其从事
金融诈骗活动,那么其将会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其次,若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汇票、本票或支票已被宣布作废,但仍然利用其从事金融诈骗活动,那么其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再次,若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支票从事金融诈骗活动,那么其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此外,若行为人签发
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那么其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最后,若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进行
虚假记载,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那么其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从事金融诈骗活动,也将按照上述规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