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检察机关对某些
刑事申诉应予以
立案复查,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对于不服检察机关所做出的针对
犯罪嫌疑人无罪事实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的
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申诉;
对于不服检察机关所做出的不
起诉决定的申诉;
以及对于不服检察机关所做出的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
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