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均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普通护照:
(1)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申请者;
(2)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确认身份的申请者;
(3)在申请护照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签证的申请者;
(4)目前正因被判处刑责并处于服刑期间的申请者;
(5)已被人民法院正式通知由于尚未妥善解决的民事诉讼案件而暂时无法解除出境限制的申请者;
(6)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者;
以及(7)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经综合考虑后,认为该申请者在获得护照后可能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