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故意伤害事件中,若受害方未能达成和解,并不一定会导致对
行凶者的
刑事指控以及判处相应的
刑罚。
具体情况需依据受害者所受的伤害程度进行判断。
只需要受害者遭受
轻伤或更重的伤害,才能构成
犯罪行为,进而可能面临
刑事审判。
然而,若行凶者仅给受害者带来轻微伤势,即使受害者未能达成和解,行凶者也不会被
判刑,但仍将受到
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如若犯下前述罪行,并导致受害者重伤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
致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受害者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
此外,本法还设有其他相关规定,均依此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