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通常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境中:
首先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资产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协调;
其次,是针对债务偿还及债权主张进行的相应调和;
再者,则是对债权权益的有效保障以及实现其最大化价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面临困境时,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
同时,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也可向该院申请和解。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需提交一份详尽的和解协议草案。
而依据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若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便会裁定和解,并将此结果公之于众,同时还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展开深入讨论。
对于那些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来说,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他们便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