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存在恶意套现且蓄意逃避还款的行为,便会被判定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中,恶意透支可细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为一般的
违法性质的恶意透支;
另一种则属于
犯罪性质的恶意透支。
所谓
一般违法性质的恶意透支,即是指
行为人为达到
非法占有目的,故意触犯
信用卡章程及相关约定,从而进行透支消费,
逾期未偿还且
诈骗金额相对较小的行为。
这种恶意透支行为,属于
行政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
行政法律责任以及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因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故不构成
刑事犯罪。
至于犯罪性质的恶意透支,主要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发卡行
催收后仍拒绝偿还的行为。
根据行为类型的差异,犯罪性质的恶意透支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超额度的犯罪性质的恶意透支以及超期限的犯罪性质的恶意透支。
无论是一般违法性质的恶意透支还是犯罪性质的恶意透支,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而区别则在于是否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通常以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数额作为衡量标准。
此外,这两种恶意透支行为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差别,同时也存在质量上的区分。
若您是出于正当用途,即善意地使用信用卡,那么这样做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接下来,我将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来详细阐述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情形及其对应的
刑罚: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恶意透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述条款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罪
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