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害者受到身体伤害时,因为接受医疗救治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由于工作时间被迫中断从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这些都应被包括在内进行
赔偿,具体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如果受害者因此造成人身
伤残,那么他们也将因为增加日常生活开支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
丧失劳动能力所带来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为康复护理、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这些也都应该得到赔偿。
首先,由负责承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所有费用进行赔偿;
若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则由负责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充赔偿;
如还有未足额赔偿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
侵权行为人承担剩余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如果不懂程序上的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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