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明知为
伪造的
信用卡仍持有的行为、对其进行运输的行为,以及对明知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仍然持有并进行运输的行为,若所涉及
数额较大者;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累计数额较大的
犯罪行为;
(三)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不法行为;
(四)将伪造的信用卡进行出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此种信用卡,亦或是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违法行为。
对于
盗窃、收购或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各项条款加以
处罚。
凡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犯罪行为的,应
从重处罚。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