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
证据不足的情况,则有可能将此
案件移交至相应的派出机构。
然而,如若此类案件需要派出所协助收集更多相关
证据信息的话,那将被转交由派出所继续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确保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必要的侦查工作,并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完整地移交给人民检察院。
此外,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但其要求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