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非法拘禁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之后,仍有可能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具体情况则包括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出现;
被告人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期间及处在哺乳期内的女性,采用取保候审也不会致使社会危害性的产生;
如案件的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