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是指在实施正式
犯罪之前进行筹划与筹备工作,具有为
犯罪行为提供必需的工具和创造必要条件的行为。
而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是指犯罪者的行为由于受到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未能达到预期的
犯罪目的,从而停滞于预备阶段的一种犯罪状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参照对既遂犯的
量刑标准,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的宽大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为实现犯罪意图,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活动的,均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此类预备犯,可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同时,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当犯罪者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最终未能成功完成犯罪的,即构成
犯罪未遂。
对于此类
未遂犯,同样可以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给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