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执行期间,倘若罪犯被再度收监,他们在此之前所服的
缓刑期并无法折抵未来应执行的刑期。
然而,如果被告人曾因故被拘禁,则
羁押的每一天都可视为刑期的一部分。
针对以
拘役作为
刑罚的案件,每一天的羁押将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而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同样是每一天的羁押相当于一天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若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触犯新的罪行或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存在未被判决的其他罪行,那么缓刑应予以撤销,并对新犯下的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同时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
情节严重者,也应
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