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刑事案件的情况下,需根据被告人被指控的罪状来判断其为新增
犯罪行为抑或是此前未曾发现的遗漏犯罪行为。
若属于后者,即所谓的
漏罪现象,应将所判定的漏罪刑期与原有判决的刑期合并计算总的刑期,之后再减去已经实际服刑的期限;
而若是被认定为新的犯罪行为,则应将余下的刑期以及针对该罪行所判处的刑期一并进行合并计算。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漏罪还是新罪,均应将罪犯重新送入监狱进行服刑,不得继续实行
监外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
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