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遭受行政处罚或经由司法判决必须承担相关责任之后,再犯同样或类似的侵权行为;
其次,如果某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作为其主要经营活动;
第三,故意制造、破坏或隐藏与侵权行为有关的重要证据;
第四,违反保全裁决且拒绝遵守命令;
第五,通过侵权行为获得重大利益或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极大损失;
最后,若侵权行为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均可视为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