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八岁之幼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故其在游戏平台上的充值行为当属无效,家长有权要求游戏平台退还所充款项。
然而,对于年龄在八岁及以上的儿童,虽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于大规模的充值行为仍需经得家长的同意或事后追认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若家长对此表示反对或者不进行事后追认,则此类充值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家长亦可据此向游戏平台提出退款请求。
另外,针对那些家长确实对儿童充值游戏毫不知情的情况,家长须提交相关证据以证实该注册账号或使用账号时系由未成年人操作。
最后,在判断是否应退还充值金额时,还需考虑到使用账号的时间段是否与未成年人的课余时间相符,以及其他相关细节因素。
网络游戏企业有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付费服务。
同时,网络游戏企业也不得为未满八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对于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八岁至十六岁之间的用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五十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二百元人民币;
而十六岁至十八岁之间的用户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一百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四百元人民币。
《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
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